動員令發布 管制媒體、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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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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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預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全案將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內容新增總統發布全國動員令後,就管制媒體和記者。圖為國軍戰訓情形。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國防部本月21日預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全案將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內容新增總統發布全國動員令後,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縣市政府「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畫」,並對包括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的「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

該草案授權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同文化部,進一步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在野黨憂引發疑慮 

但該草案引發在野黨質疑,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質疑,修法中未說明調查、統計、編組的具體內容,是否藉全民防衛動員法修法行管制媒體之實?民眾黨立委邱臣遠表示,該項修法包括管制的時間點與條件恐產生疑慮,需做好社會溝通避免引發爭論。

國防部昨天回應表示,這是考量戰時或緊急狀態下,對正確資訊傳播及錯、假訊息處理,必須有效規範的必要措施,部分媒體所謂「如同戒嚴軍管」,並非事實。

依這項修法草案,《全動法》將從現行48條增為69條。但修正草案預告意見徵集期僅「14天」,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計畫3月7日收回意見後,會相關單位,修正文字內容,預計4月呈報行政院,再一周即將全案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新增第28條「動員實施階段,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國防大政方針,或為因應國防重大緊急情勢,得依憲法為必要處置,並為因應國防需要發布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動員項目除原科技動員等,草案第9條新增教育、訊息傳播、金融外匯、資通訊動員準備方案與行政院所指定動員機關等。

哄抬價格者判重刑

在草案也新增罰則。第59條規定,動員實施時期,對各級政府已開始徵購、徵用、配給、配售之動員物資或固定設施,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處罰。

第61條規定,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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