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徵收力道不足 學者批難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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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今預告與碳費相關3個子法,初步針對約500多家排碳大戶的電力業及製造業作為起徵對象,後續將分階段調降起徵門檻。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環境部今預告與碳費相關3個子法,台大環工所兼任助理教授劉銘龍表示,從預告內容來看,碳費徵收七折八扣,實際促進產業減碳力道非常有限,「充其量只是國家減碳的安慰劑」。

劉銘龍建議,除碳費費率應在520新內閣上任後立即公告外,費率不能過低且要有明確碳定價上升路徑,並重新檢視碳費徵收機制對國家減碳的實際推進效果。

劉銘龍進一步分析,在各項「優惠再減免,折扣再抵減」的調整機制下,未來企業實際繳納的碳費可低到1至2折,加上首年減徵額度,傳統高碳排產業負擔大減。

但在面對歐盟碳關稅時,台灣如此低的碳費水準根本不利於抵扣碳關稅,未來輸歐以鋼鐵及鋁相關為主的製品,多數要購買CBAM憑證以補足碳價差額。

劉銘龍說,2.5萬公噸免徵額引發很大爭議,若環境部執意採行,應說明未來分階段調降起徵點、擴大徵收費基的明確時程;另針對高碳洩漏風險事業3階段的碳洩漏風險係數值,環境部也須說明各階段實施實施間,以免遙遙無期,2折打到底。

劉銘龍表示,台灣獨度全球創設一個碳費制定,其實是脫離國際碳定價主流,未來「治絲益棼」的情形也不難預見;從這次碳費徵收辦法草案可清楚看出,各種優惠、折扣、減免措施想方設法,但預期減碳力道有限,跟不上國際淨零主流步伐。

劉銘龍說,與其為排碳大戶「客製」碳費的優惠折扣減免,建議碳排達2.5萬噸以上電力業及製造業,應納入實施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ETS),才能有效減碳,並且與CBAM接軌。

未納入前述ETS管制的製造業、運輸物流、住商服務業(教育、醫療與慈善事業可排除),其年碳排量達1萬公噸以上者,可隨用電或燃料徵收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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