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工資未加倍 可罰雇主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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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高雄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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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高雄訊】高雄市勞工局表示,今年1月21日農曆除夕至1月24日大年初三,屬於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該休假日如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依勞基法雇主應補假1日;部分工時的時薪制的工作人員,依法仍需加倍發給工資。雇主倘若違法,最高可開罰100萬元。

勞工局說明,如全時月薪制工作者,依彈性工時調整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1月21日除夕及22日初一調整於1月25日、26日補假兩日,補假日的性質為國定假日;至於勞雇雙方如自行約定於其他日期補假,亦屬可行。

1月20日及1月27日為彈性放假,分別於1月7日與2月4日的星期六補行上班,勞工若於這2日出勤,應依休息日出勤的標準計給加班費。至於非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事業單位,可與勞工個別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

勞工局長周登春提醒,如雇主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沒依法加發工資,涉及違反《勞基法》第39條規定;該日如果遇到勞工的例假、休息日而雇主未依法補假,則會涉及違反《勞基法》第37條規定,最高可分別裁罰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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