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科技偵蒐可當合法證據 法務部擬科偵法草案 送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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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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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國內詐騙、洗錢等犯罪都早已科技化,但執法人員新的科技偵查手段,卻常因欠缺法源而受挫,法務部研擬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已完成,未來以科技偵蒐時,包括網路電話監聽、M化車取證等,須先向法院聲請取得法官許可書,讓科技偵蒐成果可當合法證據,草案已於本月初送行政院審查,實務界、學界都呼籲政府盡速立法。

此外,針對組織暴力犯罪有營救被害人急迫性時,法務部也提出把GPS、M化車及熱顯像儀等科偵手段納入《組織犯罪條例》新增修法範圍,相關草案也已送行政院審查,採雙軌並行方式,希望盡快補漏洞。

目前我國實務上常見科技偵查項目,包括網路電話、空拍機、GPS、熱顯像儀、高倍望遠鏡,甚至以「M化車」、基地台三角定位等方式,定位、追蹤、拍照、監控犯罪嫌犯的行蹤、對話;技術上是現行檢警人員已有的辦案手段,但缺乏法源依據,透過GPS、M化車監控嫌犯行蹤取得的證據,曾被法院視為非法取得,讓嫌犯逃過法律制裁。

科技偵查的「重中之重」,屬於網路電話監聽,目前有關手機、室內電話的監聽法規在《通訊保障監察法》,要向法院取得監聽票,但利用Line等網路電話通訊的監聽,卻成為偵查死角。法務部提出的草案中,檢警可透過「植入木馬程式」對網路通訊進行遠端監控,但要比照現行聲請監聽票程序,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取得許可書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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