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補貼 不得為追溯課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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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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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住宅政策射兩箭,行政院今日預計審議通過《住宅法》修正草案,為降低房東被查稅疑慮,行政院再出招,明訂租金補貼不得做為追溯課徵稅收依據,並有條件放寬公益出租樣態。

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則將放寬縣市政府持有公有地參與危老重建條件,以加速活化。

據行政院議程顯示,行政院會今日將通過由內政部所提的《住宅法》及危老條例,其中《住宅法》將修正第3條、第15條及第16條,主要重點是有條件放寬公益出租態樣,消除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後有會被查稅的疑慮,將納入崔媽媽等社福團體,一旦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條件房客或弱勢者,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即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可享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

讓房東安心出租並鼓勵加入公益出租,此次修法也將增訂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及所得資料,不得作為綜所稅、地價稅及房屋稅查核依據,排除《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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