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特教心評負擔 教部明定每學年10案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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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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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後續將透過獎補助引導方式,鼓勵學校增開身心障礙招生名額。圖/unsplash

【記者曾博群台北報導】去年特殊教育法進行大幅修正,教育部今發布相關辦法,明定特教鑑定心理評量工作,每人每學年的案量以不超過10案為原則,自114年8月1日施行,考量第12條涉及現行執行評估工作人員之權益,該條文自113年8月1日施行。

教育部為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專業職能、減輕評估人員之負擔並給予合理報酬,今日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教育部說明,本次訂定條文有幾大重點,首先是減少評估案件量,明定鑑定評估人員每學年評估案量,每人每學年以不超過10案為原則。

再來是給予合理報酬,明定鑑定評估人員辦理評估時,學校應給予公(差)假、課務排代、施測費、跨校評估費,以及每份評估報告給予至少新台幣1100元。

同時,教育部將增置鑑定評估人員,除了特教教師外,也納入已具鑑定評估人員資格的退休教師或教保員,以協助案量較多或無評估人員之學校、幼兒園進行鑑定評估作業,減輕現職教師負荷。

另外,國教署113年度已編列增置專責鑑定評估人員經費、評估報告費、鑑定測驗工具費等經費,以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落實減輕評估人員負擔及給予合理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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