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黨、公職 綠加嚴排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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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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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民進黨昨天舉行中執會討論「排黑條款」,會中通過《黨職人員選舉辦法》及《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修正草案,將未來參選黨職及代表民進黨參選公職條件加嚴。不過條文並未溯及既往,因此曾因《檢肅流氓條例》被感訓的英系中常委黃承國,保住本屆中常委資格,但未來不可再參選黨職。

修正的條例分為兩部分,首先是《黨職人員選舉辦法》第九條,除了原本曾犯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強盜或恐嚇擄人勒贖之罪,或曾犯組織犯罪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洗錢防制法不可參選等,中執會再納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取消緩刑滿十年可參選之「十年條款」。

《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增訂曾參與組織犯罪者,增訂性侵害犯罪或兒少性交易者不得參選。另曾犯檢肅流氓、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經由判決確定改為「經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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