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間測速無法源依據 遭質疑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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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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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新北訊】「區間測速」近年被警方視為科技執法利器,卻屢引發各界不同聲音。警方解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區間測速符合科學儀器採證規定,但不少法界、學者質疑「區間測速」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有違憲之虞,甚至有人形容是「交通版水門案」,測速資料庫恐成為政府跟監人民工具。

二○二○年四月,台61線西濱快速道路彰化「洋厝至伸港」段區間測速爆發瑕疵烏龍,導致彰化縣警察局撤銷三千多張罰單;經修法明定執法的科學儀器屬應定期檢定合格,各縣市將器材送檢後,去年二月起恢復執法,目前全國共有四十五處路段實施。

警方解釋,「區間測速」偵測儀器均取得檢定合格的法定度量衡器,執法地點與路段都定期公布於網站,逕行舉發於法有據;區間測速資料保護也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一名司法官認為,應選擇適用時段,而不是不分車流量一昧執行。且區間測速至今仍無有力證據,能證明行車速度慢,就能降低行車事故率,警方使用區間測速執法,在比例原則上有違憲疑慮。

律師林富貴表示,《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必須有法律規定,不能用行政命令、規則、辦法,「區間測速」實務上等同限縮用路人權利,若無明文入法,出現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內,沒有法源依據就有違憲之虞。

律師楊朝鈞說,區間測速關係到民眾隱私權(記錄車牌、行車路徑),國家應提出詳細、明確資料或數據,讓民眾了解區間測速好在哪裡?區間測速也可能帶來行車風險,如各車輛配速不一可能影響車流行進,甚至有駕駛可能擔心超速,在終點前貿然減速等,反而增加事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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