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吵什麼 國會法案改革懶人包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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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朝野立委24日都甲級動員繼續審查國會改革法案,立法院長韓國瑜(後排右6)在藍白立委圍繞下主持議程逐條表決。圖/潘俊宏

【本報綜合報導】立法院17日進行「國會改革法案」投票,民進黨為阻止法案通過,占領主席台、搶走資料,朝野黨團爆發激烈肢體衝突。21日,立法院內續審21條國會法案,場外則聚集上萬民眾,高舉「沒有討論,不是民主」、「退回黑箱、逐條審查」等口號,走上青島東路抗議。立法院會今(24)日繼續審查國會改革法案,民間團體在立院外發起「國會濫權、民主倒退、公民搶救、立院集結」行動,要求將三法案退回委員會重審。到底為什麼會有這場爭議,以下帶你了解事件原委。

本屆國會2月20日開議當天,民眾黨黨團就提案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國民黨則在3月8日,提出18份修法草案,包含「總統國情報告」、「訂立藐視國會罪」、「擴大立院調查及聽證權」、「強化立院人事同意權」四大方向;民進黨於3月29日也提出自己版本的國會改革法案,但排入委員會審查後持續被封殺。

5月17日進行之投票法案內容,為國民黨與民眾黨的部分合併版本。針對修正法案內容,國民黨及民眾黨主張,修法是為了加強國會監督職責,但民進黨認為修法草案過度擴大立院權力,影響權力分立原則,甚至有侵犯《憲法》疑慮。

圖/黃義書

國會改革法案是什麼?4大法案內容爭議:

一、總統國情報告

國民黨、民眾黨:強化立院監督總統職權,增加問政機制。總統應在每年3月1日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應於就職2周內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就職1個月內進行國情報告。遇重要政策議題,立法院可決議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且總統必須「即問即答」。

民進黨:《憲法》未賦予立法院「質詢」總統的權力,立院只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的方式可能違憲,建議維持現行法案,未提出相關修改。

二、訂立藐視國會罪

國民黨、民眾黨:為強化立法院的監督機制,應將藐視國會罪入法。被質詢人不得任意缺席、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答覆內容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且不得反質詢,虛偽陳述恐將有刑事責任。若違反以上規則,將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擔心藐視國會定義過於寬鬆,恐導致國會無限過擴權,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希望透過另外修訂「立法委員行為法」,約束立委不得有騷擾或歧視等違規行為,若涉刑事責任可移送偵辦。

三、擴大立院調查及聽證權

國民黨、民眾黨:《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新增「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兩章節,立法院可設立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對議案或立委職權相關事項行使「調查調閱權」,並可要求政府機關、團體或民間關係人士提供相關資料。

民進黨:調查應尊重且不可侵犯各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力,避免立院權力過度擴張。主張調查權、調閱權「雙軌制」,立院院會層級可成立調查委員會,各委員會則成立調閱小組,在訴訟判決、訴願事件確定前都不可行使調查權或調閱權。此外,修法擴及一般民眾、企業,有侵害個人隱私、商業機密的可能。

四、強化人事同意權

國民黨、民眾黨:補選副總統、彈劾正副總統、監察院、司法院、考試院正副院長等人事提名,需經立院同意,並舉辦公聽會,審查不得少於一個月,送交院會後由立委記名投票表決。

民進黨:維持不記名投票,但也支持公聽會入法。依《憲法》的人事同意權,須經全體立委過半以上通過,法律層級則經出席立委半數以上同意。

圖/陳正興

朝野爆發衝突,立院審查程序爭議:

4月15日,法案進入委員會,藍、白兩黨共20案、超過70條文未經逐條討論,民進黨試圖發起散會動議,但藍白人數優勢,條文全數保留,送交黨團協商。依照議事規則,初審法案若無共識進行保留,經過一個月「冷凍期」後,就算未取得共識也會送交院會表決。

5月16日,為期一個月的冷凍期結束,立法院院長韓國瑜召集朝野協商,但最終仍未仔細檢視條文內容,在無共識之下送交院會。接著藍、白兩黨又以修正動議方式提出「整併版本」,導致不少立委到表決前夕,都不清楚最終提案內容。

隔日,5月17日院會二讀表決,前後僅歷時46天。當天,民進黨團不滿前日(16日)委員會未經逐條討論,就將法案保留送出,認為程序違反常規。

民進黨主張,藍白新版國會改革法案到表決當日才提出,立院官網來不及公布,導致關心修法民眾無法得知確切法條內容。此外,民進黨也指出,立院現場混亂,但主席採用舉手表決卻未清查人數,認為不合乎議事規矩和合法程序。

國民黨、民眾黨則強調,很多修正動議都是當天才提出,來不及網路公告是常態,且通過的法案內容均可透過「立院議事及發言系統」網站查詢。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立院議案表決方法包括口頭、舉手、投票等方式,因此舉手表決合乎規範。

圖/許正宏

國會改革法案二讀通過條文:

5月21日,立法院繼續審查國會改革法案,院外則聚集萬人抗議。經歷一整天長達14小時的表決大戰,最終通過共21條條文,及1個章名「調查權之行使」。

一、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報告常態化,總統在每年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採即問即答形式。新任總統則於就職2周內送交報告,1個月內進行報告。

二、藐視國會罰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官員答覆不得超出範圍、反質詢或拒答,違反者處2萬至20萬元罰鍰,並可移送彈劾或懲戒。刑事責任部分,官員虛偽陳述依法追訴。

三、調查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至48條。立院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違反相關規定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10萬元罰鍰。

四、人事同意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至30條之1。通過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且需舉行公聽會,審查報告需於表決前10日提交。被提名人若違反相關規定,經院會決議者,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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