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人赴海外犯罪 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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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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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犯罪組織誘騙國人到海外從事不法頻傳,立法院昨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加重刑責。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新興犯罪型態層出不窮,近年來犯罪組織誘騙國人到海外從事不法,並控制行為,引發熱議,立法院昨天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加入選舉排黑條款,涉組織犯罪被判處「有罪」確定,不得參選公職。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提案指出,鑑於近來犯罪組織招攬國人赴柬埔寨、杜拜等國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案件頻傳,因此修法嚴懲。

最高併科2000萬罰金

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且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指揮他人招募、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身分,均加重其刑至1/2。

三讀條文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的沒收規定,明定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此外,也將原本「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規定,修正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就不得登記。

也就是說,涉嫌組織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不得登記參選公職,宣告免刑、緩刑者同屬有罪,同樣不得登記參選公職。

行政院提案說明,新興組織犯罪崛起,犯罪模式已經和傳統不同,常見的犯罪行為經常跨越國界,且被害人數眾多、不法利益甚鉅、查緝不易,對國內及犯罪地社會治安造成影響,也使國際形象嚴重受創;為遏止犯罪組織勢力,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因此提出修法。

商標註冊審查期縮短

立法院會也三讀通過修正商標法部分條文,新增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機制;申請人可以敘明事實及理由,申請加速審查,繳納加速審查費後,商標註冊審查期有望從平均7個月縮至2個月內。

另通過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將發放退除役官兵就業穩定津貼直接入法,以法律保障退除役官兵權益,並作為常態化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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