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無照執行護理業務 最高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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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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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卻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另雇用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也可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是否要將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等罪,列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經討論後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全案完成初審,但提報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此次修法除增訂更正刑事裁判的處理方式,也將抗告期間從現行的五日改為十日;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按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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