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醫師刊廣告 醫療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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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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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醫美診所黃姓醫師在臉書刊登醫療廣告挨罰5萬元,不服處分提行政訴訟,承審法官認為《醫療法》規定有違憲疑慮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條文全面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判決違憲並自昨日起失效。

《醫療法》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規定只有醫療機構可刊登醫療廣告,醫師、醫事人員或一般民眾都不被允許;憲法法庭判決後,醫療機構、醫師皆可打醫療廣告,但沒有開放其他機構、醫事人員或民眾,且在修法之前,醫師所刊登的廣告也應依現行法令與醫療機構受到同樣的管制;至於醫師代言,衛生福利部已有行政規範,與憲法判決無關。

前大法官吳陳鐶女兒、時任承審法官吳佳樺認為,《醫療法》第84條立法目的只是為了主管機關管理方便,她主張完全禁止醫師打醫療廣告是限制言論內容,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條文限制廣告者資格也侵害職業自由;又規定僅醫療機構可刊登廣告,機構內醫師卻不行,顯然是對醫師分類、差別待遇,牴觸平等權,前年聲請釋憲。

衛生福利部持不同意見,認為醫療業務行為具公益性質,攸關民眾生命、身體及健康,與一般商業行為不同,醫療廣告不能與商業廣告相提並論,醫療法規定符合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醫療法》規定免除不當廣告以維護國民健康,立法目的沒有違憲,但全面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的手段,與維護民眾健康的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違反比例原則、言論自由。

衛福部醫事司回應,針對此判決,將在1個月內和地方衛生局與法律相關專家,討論簽辦中及開出處分書但未執行的案件,初步將訂出管理原則,至於長遠的修法事宜,將進一步討論。

15位大法官一致決 罕見

醫療法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的規定,昨被憲法法庭判決違反言論自由意旨並立即失效,也是少見15位大法官「一致決」認定違憲,大法官詹森林提協同意見書,認為全面禁止醫師登廣告的手段是「殺雞用牛刀」,違反比例原則。

詹森林指出,醫師是醫療機構的靈魂,但《醫療法》卻規定僅醫療機構可登廣告,把醫師排除在外,全面禁止醫師從事資訊性醫療廣告的手段,不僅不符言論自由的意旨,也牴觸平等權、工作權及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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