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違規 近3年罰逾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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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勞動部昨公布5大特休假NG態樣。勞動部指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特休期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由於年終將近,事業單位如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休請休期間,到期沒休完的特休假天數,除勞雇雙方協商可遞延至次年,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結清換算成工資發給勞工。

根據勞動部統計,2020年至2022年,違反《勞基法》特休規定者,總共1751件、開罰5350萬。今年截至10月底,也已開罰466件、2080萬,前3名縣市分別是新北市89件、台北市59件、桃園55件。

勞動部整理出5大雇主違反特休假規定的態樣。包括工作滿1年只給7天特休、逕自排定勞工特休日期、沒給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假、 未告知勞工下年度可休特休天數、 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休天數。

勞動部條平司長黃維琛說,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3天特休假後,可從滿1年的7天中扣除,但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的3天特休假,以及滿1年的7天特別休假應分別給予。此外,不論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都有勞基法相關規定適用,部分工時勞工如果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按照累計工時比例給特休假。

黃維琛說,假設特休假沒有休完,雇主折發工資也常犯下5類型違規,包括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天數工資、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天數工資、未休天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未休天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都直接折發工資。

黃維琛說,有些公司面臨缺工,有雇主會跟勞工約定所有特休假改成折發工資,導致勞工有假休不得,這也涉及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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