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典試委員舞弊 考選部可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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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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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昨天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典試法第三十一條條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

立法院三讀通過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典試委員、閱卷委員、命題委員、審查委員等不得徇私舞弊、洩漏試題、潛通關節,若違反規定致考選事務費用增加,考選部有求償權利。

審計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三讀,因應審計業務有進用法律及公共政策專業人力的需要,增訂多元彈性的任用資格條件規定,並規範進用人數上限。

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訴訟,規範原告於上訴審撤回起訴,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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