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長照扣除額申報 兩大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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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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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衛福部近日預告綜合所得稅「長照特別扣除額身心失能者資格」修正草案,將有兩大放寬,首先是將「團體家屋」納入適用範圍,其次是身心失能者若在入住期間死亡,導致入住天數未達90日門檻,仍可有條件適用長照扣除額。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只要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護的身心失能者,民眾申報申報綜所稅時,每人每年可扣除12萬元。

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資格,主要有3類,包括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依長照服務法接受評估失能程度屬第2級至第8級、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

衛福部這次主要針對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放寬相關資格;首先,原本只限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榮民之家、護理之家、身障住宿式機構等機構,這次修正新增「團體家屋」。

「團體家屋」是指在社區中,提供具行動力的失智症者家庭化及個別化的服務,是衛福部長照系統的一環;衛福部表示,民眾使用社區式長照機構團體家屋,具有住宿事實,也應納入適用範圍。

其次,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若要適用長照扣除額,有規定全年入住須達90日,此次衛福部新增但書,若身心失能者在前一年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而課稅年度入住日數未達90日,仍可適用長照扣除額。

衛福部表示,考量死亡難以預見,為避免影響民眾稅負減免權益,參考財政部建議,放寬可適用資格,在適用資格中新增入住機構期間死亡、課稅年度入住日數未達90日但書規定。

隨著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國稅局也提醒,民眾報稅時若須列報長照扣除額,記得要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許可函、入住機構繳費收據影本等。

此外,長照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納稅人綜所稅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採28%稅率分開計稅者,或是納稅人基本所得額超過最低稅負免稅額,都不得適用長照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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