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0403花蓮震災 健保署公布災民就醫減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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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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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花蓮大地震,蘇花公路路廊受災狀況嚴重,花蓮秀林和平車站以南,許多路段嚴重落石,山上崩落的巨石擋道,路面開裂,場面怵目驚心。圖/杜建重

【記者陳玲芳台北報導】行政院於113年4月3日公告本次0403花蓮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及「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衛福部中央健保署表示,凡屬上開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受災當月起6個月期間,其應自行負擔之健保保險費(113年4月至113年9月),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之。

1.死亡或失蹤,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標準。

2.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救助金。

3.受災當月與前二款保險對象一同投保或為其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之子女。

4.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災救助金之資格。

5.領取政府核發農田、漁塭、漁船(筏)或舢舨受災救助金。

健保署東區業務組組長黃兆杰表示,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如有健保費欠費情形,在一年期間內,享有下列協助措施: 1.健保費欠費免予催繳。 2.延遲繳納健保費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3.健保費欠費免予移送行政執行。 4.健保費欠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尚未繳納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黃兆杰說,居住於災區的當地受災民眾,於當地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由醫師專業認定因受災需接受生理、心理診療,依前述規定免繳交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對居住於災區或非居住災區之民眾但於地震當時在災區活動者,如災後回到居住地或災民到外縣市居住,於非災區醫療院所就醫,經病患主動告知,而且經醫師專業認定是因為受災需接受診療時,同樣免繳交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另若因災害導致藥品損毀或遺失,亦可向醫師表明,由醫師重新處方,後續申報費用時只要註明「R004」即不列入重複用藥計算。如果受災民眾,就醫時已經繳交部分負擔,請保留醫療費用收據,於門診、急診治療當日、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向健保署申請核退自墊費用。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中央健康保險署免費諮詢專線:0800-03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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