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費率審議會 每年至少召開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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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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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環境部日前預告《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草案,預計委員人數19至23人,並訂定審議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1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排放溫室氣體排放源徵收碳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費率審議會,依台灣溫室氣體減量現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排放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及減量效果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

審議會召集人擬由環境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1人,由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長兼任;委員19至23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就有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遴聘,其中政府機關以外的委員不得少於2/3,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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