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平議徐春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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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來台灣已三十年的陸配徐春鶯,傳出可能被列入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引發對其參政權及國籍問題的討論。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配設籍滿十年後即可登記參選公職。至於當選後任職的資格條件,兩岸條例並沒有相關規定,陸委會主張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國籍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按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就任公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這正是郭台銘副手搭檔賴佩霞須放棄美國籍的原因,否則即不符參選資格。許多人因此認為徐春鶯如果當選立委,自然也應比照辦理。 

問題是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兩岸非國與國關係,而是「一國」下的「兩區」。當初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時,並沒有處理「國籍」等憲政層次議題,因此對原籍中國大陸欲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者,僅要求其註銷大陸戶籍即可,理論上原有「國籍」並未喪失。 

現在因為選舉關係,出現要求徐春鶯先完成註銷原有「國籍」的聲音,且不說有違反兩岸條例之虞,實務上也不可能。中國大陸不承認雙重國籍,其國籍法規定在「外國」的中國公民,可申請註銷中國國籍;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民國已經滅亡,台灣並不屬外國。這使得任何中國大陸公民,都無法因為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而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平情而論,這是一個憲制與法律和政治現實脫逸的案例。站在國民情感上,看到有人必須放棄美國籍才能參選,有人卻可以繼續擁有中國大陸國籍而參選,確實容易產生雙重標準的疑惑,特別是當前兩岸關係不睦,更添猜疑與不安。 

不過,徐春鶯並非首例,在她之前早有陸配參政,包括國民黨上屆選舉就將陸配納入不分區立委名單,也有陸配參選地方議員並遞補就任,但至今未聞政府機關有何要求其註銷原有國籍的動作。 

關鍵就在中華民國「憲法一中」的定位,增修條文明定「因應國家統一前」,對陸港澳事務皆不以「外國事務」視之,故陸港澳民眾都算是廣義的「國人」。這個「廣義」自是「特殊的」,所以他們的權利義務與國民不盡相同,但入籍中華民國後則依法享有等同國民的待遇。 

因為憲法視之為國人,兩岸條例又只要求註銷戶籍,所以徐春鶯說她沒有放棄國籍問題,本身並沒有錯。政府倘只依「國籍法」規定,而忽略兩岸關係的特殊性,那就是視中國大陸為「外國」,從憲法到各項法律都需大翻修才行。 

徐春鶯既然有意參與立委選舉,自然應當忠於中華民國。外界與其爭辯她的國籍問題,不如檢視她過去的經歷與言行,以及當選公職後的表現,卻不應無限上綱,擴張解釋為所有陸配皆須放棄大陸國籍才能參政,否則不但撕裂台灣社會,也是違憲、違法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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