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危條例擴大利得沒收 判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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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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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黃偉凱、紀怡慧夫婦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開著黑色瑪莎拉蒂賣毒,紀女被依製毒罪判刑7年8月,400萬犯罪所得萬元沒收,並擴大沒收夫妻9287萬元,為毒品「擴大沒收」新制以來最高額。紀女以《中華民國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害財產權等聲請法規範解釋。憲法法庭昨判合憲,但法院不得僅以無法說明財產來源,就認定是其他違法所得。

毒危條例第19條第3項明定「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憲法法庭指出,毒危條例只限定於「刑事違法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沒收是為防堵不法所得再次進入毒品犯罪,也沒有其他比擴大利得沒收更輕微的限制,因此認定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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