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3法 重罰權勢性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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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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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昨日通過性平3法修正草案,明確定義權勢性騷擾及其態樣,且分層級加重權勢性騷擾行政及刑、民事責任,包括最高5倍的懲罰性賠償、行政罰最重可罰100萬元,以及加重其刑1/2,最重處3年徒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臨時會預計7月底完成「性平3法」修法,行政院會昨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3項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陳建仁說,修法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目標為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並採跨領域、跨專業、跨部會聯防方式,架構有效、友善、可信賴的防治網絡。

特別權勢性騷

地方主管機關裁處

在「有效」方面,草案明確訂出性騷擾管轄權,校園事件優先適用性平法,其次為工作職場的性工法,其餘社會型態則歸在性騷法處理;同時擴大範圍,軍警院校及矯正學校也納入性平法適用。

過去對於雇主為性騷加害人的處置未有規範,這次修法將雇主納入;主管若涉性騷為一般權勢性騷擾,雇主或機關首長為性騷加害者則為特別權勢性騷擾。並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未來若性騷擾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以及受害人不服雇主調查結果,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其調查、裁處。

對於權勢性騷擾的加害人,修法採「層級差別處罰」,包括新增民事賠償性懲罰,一般利用權勢性騷,賠償金額為法院判定的1至3倍;特別權勢性騷如負責人、校長,則為3至5倍。

雇主如為性騷加害者,行政罰為1萬至100萬元、權勢性騷罰6萬至60萬元、一般性騷行為人罰鍰則為1至20萬元。刑事方面則加重性騷擾罪刑罰,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加重其刑1/2;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也適用。

在「友善」方面,各部會將編列預算,增加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完善保密規定,不得報導或公開足以識別化的資訊;簡化申訴流程一次申訴,以及外部監督職場性騷事件。延長性騷擾申訴時效,增訂離職後、具權勢關係及未成年申訴的特別時效。

延長申訴時效

逾10年不受理

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則是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若性騷擾在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可為成年後3年;雇主性騷,可在離職後1年內申訴,但事件超過10年即不受理。

在「可信賴」方面,草案增訂性騷情節重大的最高負責人、主管停職或調整職務的暫時措施,確保性騷事件調查過程獨立公正,不受行為人權勢影響;如果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為避免影響調查的進行,申訴人有權申請調整職務或留職停薪暫時避難。另外,建置人才資料庫,培訓及遴選具性平意識的成員;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以及定明各縣市審議會委員組成比例等。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相關修法第一階段措施將於立法院三讀後,就會施行;第二階段涉及教育宣導、建制人才資料庫等,需要地方政府配合,暫定明年3月8日婦女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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